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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局: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时间: 2024-04-22 04:42:45 |   作者: 欧宝体育在线直播nba

  关于征求《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修订意见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取消“地方对内水、领海范围内的海底电缆管道铺设路由调查勘测、铺设施工审批”的决定,结合实际管理情况,我局对《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国家海洋局令 1992年第3号)进行了修订,制订了《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家海洋局海洋立法工作程序规定》要求,现就《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各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和个人可于2018年3月9日前向我局反馈有关意见和建议。

  国发〔2016〕9号文件明确取消“地方对内水、领海范围内的海底电缆管道铺设路由调查勘测、铺设施工审批”。该审批事项由《铺设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国务院令 1989年第27号)规定,经《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委托由地方海洋行政主任部门审批。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需要对《实施办法》相关联的内容进行修订,以落实国务院的要求。

  《实施办法》于1992年颁布实施,至今已实施25年。近年来,随着海域开发利用和管理发展形势的不断变化,我国法制化进展速度的加快,《实施办法》中一些规定存在滞后和不完善的地方;随着《海域使用管理法》、《海洋环境保护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陆续颁布实施,《实施办法》也需要与上述法律法规内容做衔接。同时,根据“放管服”行政审批改革要求,需要明确审查程序,细化审查内容和要求,有必要进行全面修改和完善。

  为确保海底电缆管道铺设施工活动管理的连续性,避免在规章修订期间的管理空白,保障海底电缆管道铺设施工活动要求,我局于2017年5月2日印发了《铺设电缆管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海规范〔2017〕8号,以下简称《通知》)。《实施办法》修订的主要制度和内容已经在《通知》中予以体现和明确。《通知》印发近半年来,实施情况良好,也证实了《实施办法》修订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实施办法》修订过程中尽可能保持主要内容和基本框架不动,通过调整主管机关和审批权限,重点落实国务院明确的取消地方对海底电缆管道铺设路由调查勘测、铺设施工审批的要求。同时,为落实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政府审批程序、加强事后监管的要求,修订过程中,进一步规范了海底电缆管道铺设路由调查勘测、铺设施工审批的程序和要求,并明确各级海洋部门的监管职责与分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修订过程中具体对以下内容进行了调整:

  (一)审批机关。《实施办法》原规定,审批机关为国家海洋局,海区分局,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洋管理机构。本次修订拟调整为国家海洋局和海区分局两级审批。路经中国内海、领海及大陆架的外国海底电缆管道,由中国铺向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国际海底电缆管道,国内长距离(二百公里以上)的海底管道和污水排放量为二十万吨/日以上的海底排污管道,由国家海洋局负责审批;前款规定以外的,由海区分局审批。

  即国家海洋局的审批范围不变,国家海洋局审批范围以外的(即原规定由海区分局和地方海洋主管机关分别负责审批的),由国家海洋局委托给海区分局以国家海洋局的名义实施审批,审批责任按照相关规定由国家海洋局承担。同时,草案明确并细化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查的程序和要求。

  (二)主管机关。《实施办法》原规定,主管机关为国家海洋局、海区分局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海洋管理机构。本次修订,拟将主管部门的范围扩大为国家海洋局及其所属分局以及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理由:随着《海域使用管理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的颁布实施,海底电缆管道管理涉及海域使用、海洋环境保护等工作,地方均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同时《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 2004年第24号)规定,沿海县级以上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毗邻海域海底电缆管道的保护工作。此次修订明确了县市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主管地位以及管理监督职责,有利于路由选划协调工作的开展,有利于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有利于加强电缆管道的保护。

  (三)审批范围。《实施办法》原规定的审批范围为全部海底电缆管道。本次修订,拟规定对于长度不超过2公里、输运无毒无害物质的海底电缆管道,可以按照《海域使用管理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要求进行报批,不需要单独开展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铺设施工审批。理由:根据用海现状统计,长度不超过2公里的海底电缆管道(输运无毒无害物质的),一般为电厂等建设项目配套附属设施的海底电缆管道用海,或者输水输电管道和电缆,需要按照主体工程同步或单独办理用海和环评手续。《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及《实施办法》侧重于对长距离、单独铺设的海底电缆、管道进行管理。按照简政放权的要求,根据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为减轻企业负担,进行修订调整。

  (四)事中事后监管。《实施办法》对于事中事后监管具体职责划分不明确。本次修订明确了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海底电缆管道审批的监督管理职责:我局和海区分局的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包括铺设后路由的备案、海底电缆管道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以及海底电缆管道的拆除和废弃等事项。沿海县级以上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包括海底电缆管道的维修、改造等活动的监督管理。

  (五)与现行法律和法规衔接。《实施办法》颁布实施较早,2002年后,《海域使用管理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及《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陆续颁布实施。草案对涉及上述法律法规内容做了修改,与法律制度保持衔接,确保海底电缆管道铺设施工依法实施。

  关于征求《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修订意见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取消“地方对内水、领海范围内的海底电缆管道铺设路由调查勘测、铺设施工审批”的决定,结合实际管理情况,我局对《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国家海洋局令 1992年第3号)进行了修订,制订了《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家海洋局海洋立法工作程序规定》要求,现就《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各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和个人可于2018年3月9日前向我局反馈有关意见和建议。

  国发〔2016〕9号文件明确取消“地方对内水、领海范围内的海底电缆管道铺设路由调查勘测、铺设施工审批”。该审批事项由《铺设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国务院令 1989年第27号)规定,经《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委托由地方海洋行政主任部门审批。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需要对《实施办法》相关联的内容进行修订,以落实国务院的要求。

  《实施办法》于1992年颁布实施,至今已实施25年。近年来,随着海域开发利用和管理发展形势的不断变化,我国法制化进展速度的加快,《实施办法》中一些规定存在滞后和不完善的地方;随着《海域使用管理法》、《海洋环境保护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陆续颁布实施,《实施办法》也需要与上述法律法规内容做衔接。同时,根据“放管服”行政审批改革要求,需要明确审查程序,细化审查内容和要求,有必要进行全面修改和完善。

  为确保海底电缆管道铺设施工活动管理的连续性,避免在规章修订期间的管理空白,保障海底电缆管道铺设施工活动要求,我局于2017年5月2日印发了《铺设电缆管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海规范〔2017〕8号,以下简称《通知》)。《实施办法》修订的主要制度和内容已经在《通知》中予以体现和明确。《通知》印发近半年来,实施情况良好,也证实了《实施办法》修订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实施办法》修订过程中尽可能保持主要内容和基本框架不动,通过调整主管机关和审批权限,重点落实国务院明确的取消地方对海底电缆管道铺设路由调查勘测、铺设施工审批的要求。同时,为落实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政府审批程序、加强事后监管的要求,修订过程中,进一步规范了海底电缆管道铺设路由调查勘测、铺设施工审批的程序和要求,并明确各级海洋部门的监管职责与分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修订过程中具体对以下内容进行了调整:

  (一)审批机关。《实施办法》原规定,审批机关为国家海洋局,海区分局,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洋管理机构。本次修订拟调整为国家海洋局和海区分局两级审批。路经中国内海、领海及大陆架的外国海底电缆管道,由中国铺向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国际海底电缆管道,国内长距离(二百公里以上)的海底管道和污水排放量为二十万吨/日以上的海底排污管道,由国家海洋局负责审批;前款规定以外的,由海区分局审批。

  即国家海洋局的审批范围不变,国家海洋局审批范围以外的(即原规定由海区分局和地方海洋主管机关分别负责审批的),由国家海洋局委托给海区分局以国家海洋局的名义实施审批,审批责任按照相关规定由国家海洋局承担。同时,草案明确并细化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查的程序和要求。

  (二)主管机关。《实施办法》原规定,主管机关为国家海洋局、海区分局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海洋管理机构。本次修订,拟将主管部门的范围扩大为国家海洋局及其所属分局以及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理由:随着《海域使用管理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的颁布实施,海底电缆管道管理涉及海域使用、海洋环境保护等工作,地方均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同时《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 2004年第24号)规定,沿海县级以上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毗邻海域海底电缆管道的保护工作。此次修订明确了县市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主管地位以及管理监督职责,有利于路由选划协调工作的开展,有利于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有利于加强电缆管道的保护。

  (三)审批范围。《实施办法》原规定的审批范围为全部海底电缆管道。本次修订,拟规定对于长度不超过2公里、输运无毒无害物质的海底电缆管道,可以按照《海域使用管理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要求进行报批,不需要单独开展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铺设施工审批。理由:根据用海现状统计,长度不超过2公里的海底电缆管道(输运无毒无害物质的),一般为电厂等建设项目配套附属设施的海底电缆管道用海,或者输水输电管道和电缆,需要按照主体工程同步或单独办理用海和环评手续。《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及《实施办法》侧重于对长距离、单独铺设的海底电缆、管道进行管理。按照简政放权的要求,根据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为减轻企业负担,进行修订调整。

  (四)事中事后监管。《实施办法》对于事中事后监管具体职责划分不明确。本次修订明确了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海底电缆管道审批的监督管理职责:我局和海区分局的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包括铺设后路由的备案、海底电缆管道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以及海底电缆管道的拆除和废弃等事项。沿海县级以上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包括海底电缆管道的维修、改造等活动的监督管理。

  (五)与现行法律和法规衔接。《实施办法》颁布实施较早,2002年后,《海域使用管理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及《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陆续颁布实施。草案对涉及上述法律法规内容做了修改,与法律制度保持衔接,确保海底电缆管道铺设施工依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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